12月10日,浙商銀行、渝農商行發布公告宣布擬取消監事會。據不完全統計,今年以來,已超20家銀行宣布不再設立監事會或披露相關計劃。
業內人士指出,取消監事會的銀行將由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承接監事會職權,這有助于提升公司治理效率、降低運營成本,但需確保監督的獨立性、專業性與有效性。
多家銀行不再設立監事會
12月10日,浙商銀行發布第七屆董事會2025年第九次臨時會議決議公告,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不再設置監事會的議案》,該議案尚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隨后,浙商銀行發布H股公告顯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及中國證監會、金融監管總局關于不設置監事會的有關規定,浙商銀行擬不再設置監事會,由該行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承接法律法規規定的監事會職權,在董事會中設置職工董事,并相應修訂公司章程。該行各項規章制度中涉及監事會、監事的規定將不再適用。此次調整自該行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且收到金融監管總局的核準批復后生效。
同日,重慶農商行發布2025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稱,會議審議通過了該行不再設置監事會的議案。
此外,寧波銀行于12月8日召開的臨時股東大會已審議通過《關于不再設立監事會的議案》;貴陽銀行12月5日公告稱,關于公司章程修訂已獲得監管機構核準,該行不再設立監事會。
據記者不完全統計,今年以來,已有工商銀行、建設銀行、招商銀行等超20家銀行完成相關調整或披露了撤銷監事會的計劃。
提升治理效率
據了解,銀行業集體調整源于監管與法律層面的雙重推動。
去年7月起施行的新《公司法》允許公司以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替代監事會職能。有限責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在董事會中設置由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行使《公司法》規定的監事會的職權,不設監事會或者監事。同年12月,金融監管總局發布《關于公司治理監管規定與公司法銜接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金融機構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規定,在董事會中設置由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行使公司法和監管制度規定的監事會職權,不設監事會或者監事。
業內人士認為,以審計委員會取代監事會有助于提升公司治理效率、降低運營成本,但必須確保監督的獨立性與專業性。
“由審計委員會替代監事會的監督職能,一是有助于提升銀行治理效率;二是可以減少機構冗余,精簡公司治理結構;三是董事會對經營和監督全面負責,權責更加清晰,激勵與約束機制更為一致。”上海金融與發展實驗室首席專家、主任曾剛向記者表示。
北京瀛和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蔡璇建議,銀行應提高審計委員會內部監督的獨立性和有效性。例如,銀行需推進內部制度的完善和修訂,明確職權的范圍及行權規范,尤其是責任劃分,區分審計委員會與董事會、管理層的責任邊界,避免“監督免責”或“責任過度”兩種極端;同時,需強化信息獲取機制,保障審計委員會可直接訪問關鍵數據和實時報告系統,減少對管理層的依賴,實現監督的及時性和前瞻性;此外,還需注重議事規則的合規性審查,加強審計委員會的專業能力建設,定期組織專項培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