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作為數字時代原住民,社交媒體已成為其獲取信息、開展社交的重要載體。據2024年《第6次中國未成年人互聯網使用情況調查報告》顯示,2023年我國未成年網民規模達1.96億人,互聯網普及率高達97.3%。近期,澳大利亞針對16歲以下人群出臺全球最嚴未成年人“社媒禁令”,引發廣泛討論。該禁令初衷雖為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但其實際效果尚待驗證,從必要性與可行性來看,既違背數字時代發展規律,也不符合未成年人成長需求。
首先,禁令不合理地限制了未成年人數字權利。《兒童權利公約》明確兒童享有發展權、受保護權與參與權,為未成年人數字權利構建提供重要框架。未成年人數字權利涵蓋數字接入權、自主權、發展權與受保護權等,當前主流觀點認為,對未成年人數字權利不應只重“保護”,更需注重“賦能”。禁止使用社交媒體會不合理限制其數字權利,易使其在社交層面與時代脫節,不利于人格健全發展,也難以適應快速發展的數字化社會。
其次,禁令阻礙未成年人數字素養提升。數字素養是青少年未來發展的核心素養,而其形成離不開實踐。正如“要學會游泳,必先下水”,未成年人有強烈的社交與娛樂需求,單純禁令無法消除這一需求,只會迫使需求轉移至加密聊天群組、匿名論壇等更隱蔽、缺乏監管的渠道,使其更易受色情、暴力、欺詐等不良信息侵害。這讓未成年人在脫離主流數字環境時,錯失在相對安全環境中學習規則、辨別風險、培養數字素養的寶貴機會。
再者,禁令執行成本過高,落地面臨多重障礙。未成年人可能通過偽造信息、借用他人身份或使用父母賬號繞過平臺審核,導致家庭與監管部門更難追蹤其網絡行為,使監管措施形同虛設。對政府而言,推行禁令需承擔高額監管成本,包括對平臺常態化合規審查、處理大量投訴案例,以及應對衍生的新型安全風險等。
我國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工作通過多年實踐,已經探索出比較行之有效的模式。一方面,《未成年人保護法》與《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明確政府、平臺、學校、家庭、社會“五位一體”協同治理機制,形成了系統化、常態化的保護體系。另一方面,我國推行的未成年人模式,從使用時段、時長、功能及瀏覽內容等方面規范未成年人上網行為,在保護的同時,為其保留了合理使用社交媒體的空間,為全球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提供可借鑒的中國方案,助力構建更安全、更包容的全球數字生態。
未來,我國應當繼續深化多方共治的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模式。政府應進一步完善法律法規,嚴厲打擊網絡違法犯罪,同時加大對數字素養教育的政策支持與資源投入;平臺需優化未成年模式的個性化與智能化,結合未成年人年齡、興趣定制內容推薦,同步開展場景化網絡素養教育;學校要將數字素養系統納入課程體系,通過實踐教學提升學生風險辨別與自我保護能力;家長應以身作則規范自身用網行為,與孩子共同制定上網規則,引導其養成健康用網習慣;社會層面則需加強正面宣傳,營造共同守護未成年人數字成長的良好氛圍。
數字浪潮不可逆轉,讓未成年人與社交媒體隔絕既無必要,也不現實。我們不應“一禁了之”,而是應當持續構建開放有序、自由有度、連接有界的數字生態,為未成年人鋪就一條通往知識、創造與健康交往的陽光之路。(作者:鄭寧,中國傳媒大學文化產業管理學院法律系主任、文化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導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