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12月10日電 (記者 張素)記者從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獲悉,12月10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海關總署原黨委委員、副署長孫玉寧受賄案,對被告人孫玉寧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對追繳在案的孫玉寧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公開資料顯示,孫玉寧生于1965年7月,吉林舒蘭人。2024年9月,官方通報其任上被查。今年3月,官方通報其被開除黨籍和公職。他被指“貪婪腐化”“搞錢色交易”“干預公共財政資金分配”等。
經審理查明,2005年至2024年,被告人孫玉寧利用擔任長春海關黨組成員、副關長,滿洲里海關黨組書記、關長,鄭州海關黨組書記、關長,大連海關黨組(委)副書記、關長,海關總署黨委委員、副署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項目承攬、職務晉升、轉業安置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5072萬余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孫玉寧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于其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大部分已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據悉,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于今年9月1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孫玉寧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