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中國證監會就《上市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公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公開征求意見,明確上市公司監管總體要求,完善公司治理要求,強化信息披露監管,規范并購重組行為,加強投資者保護,規定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等,覆蓋上市公司監管各個環節。
在業內人士看來,《條例》是一部上市公司行政監管的基礎法規,發揮承上啟下的作用,上接《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下為證監會的規章制度提供了更為直接的授權依據,構建起結構更為嚴謹、權責更加分明的監管體系,從而提升資本市場監管的規范性、穩定性與可預期性,更好促進上市公司高質量發展。
“《條例》將在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優化資源配置和強化市場紀律等三方面,對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產生積極影響?!北本┐髮W法學院教授郭靂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其一,通過系統規范公司治理,增強公司的穩健性和長期價值;其二,強化對并購重組活動的制度支持,將推動上市公司通過資源整合優化業務結構;其三,通過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夯實市場誠信基礎,促進上市公司合規經營。
上市公司治理實現制度升維
《條例》一大亮點在于設專章將上市公司治理作為規范重點,明確了上市公司治理的基本架構,規范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行為,規范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行為,保障和規范股東行使權利。
“以往,《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雖為公司治理提供了基礎性規定,但上市公司治理方面的更多操作性要求散見于證監會、交易所制定的規則。《條例》改變了這一局面,其作為‘中間層級’規范,全面梳理并提煉出上市公司治理的核心制度,實現了監管邏輯的升維。”郭靂表示,上市公司治理的制度升維將顯著提升上市公司質量,進而保障資本市場穩定運行。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湯欣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條例》有諸多亮點。例如,界定了獨立董事的基本職責方向;銜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的相關規定,將“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中的行為明確界定為行政違法行為并規定行政罰;具體界定了上市公司董事、高管的忠實義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的原則性規定之上,具體規定了董事會秘書的基本職責;豐富完善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條和第一百八十二條有關關聯交易的規定;將“內部人控制”情形中的董事、高管以及實際履行職責的其他人界定為“雙控人”等。
郭靂表示,《條例》中公司治理相關規范主要體現在四個維度:一是夯實組織基礎。對章程涵蓋內容、股東會決議事項、審計委員會職權等作出細致規定,進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架構。二是把牢“關鍵少數”。明確禁止控股股東與實際控制人違規占用資金、違規操縱公司等行為,將“關鍵少數”的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三是強化信義義務。在董事與高級管理人員方面,《條例》細化了忠實與勤勉義務、強化責任追究體系,將有效降低代理成本。四是完善保障機制?!稐l例》特別加強了獨立董事與董事會秘書的履職保障,旨在實現全員合規的制度補齊。
防假打假“工具箱”再升級
依法真實披露信息是對上市公司的基本要求?!稐l例》一方面聚焦財務造假這一惡性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從防范、懲處等不同角度加強規制,嚴厲打擊;另一方面聚焦公平披露、配合披露、豁免披露、募集資金披露用途變更等實踐中出現的重點問題,提出解決思路和方案。
在打擊財務造假方面,《條例》進一步加大基礎制度供給,健全防假打假制度機制。第一,強化關聯交易監管,強調關聯交易的公允性、必要性和合規性,防范財務造假。第二,強化公司內部監督制約,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明確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的構成,以及審計委員會對財務報告的事前審核、事后調查職責,并規定董事會積極追償的義務,需追回造假多分配的利潤、多發的薪酬。第三,明確禁止關聯方、客戶、供應商等第三方配合造假,并明確第三方配合造假的法律責任,可以最高罰款1000萬元,破除造假“生態圈”。
此外,《條例》還規定,對于財務造假,還將按照規定將上市公司以及相關方、配合造假方等,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在一定期限內通過指定的網站向社會公開。
業內人士表示,此舉旨在進一步強化監管威懾,提高財務造假違法成本,進而遏制相關主體造假沖動。
湯欣表示,《條例》在現有規范的基礎上,從基本法規層面進一步充實完善了防控和打擊財務造假行為的“工具箱”。
郭靂表示,《條例》增強了基礎制度供給,形成針對財務造假行為的“組合拳”,將促進上市公司合規經營,改善整體市場環境。
另外,《條例》突出對資金占用、違規擔保的懲治。一方面,禁止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非法侵占上市公司資金,操縱上市公司為其提供資金或者違規擔保。另一方面,明確資金占用、違規擔保的行政責任,填補法律“空白”,《條例》明確對占用擔保等違法行為處以罰款。
全方位強化投資者保護
《條例》專章規定投資者保護,聚焦市值管理、分紅、回購、退市等重點環節,全方位強化投資者保護。
關于市值管理、分紅回購,《條例》將實踐中行之有效的做法進行提煉總結,核心是強化上市公司及相關各方積極回報投資者的意識,督促上市公司將依法提升公司投資價值內化為內部制度、積極行動。
郭靂表示,在投資者保護層面,《條例》主要從三方面進行規定。第一,進一步提升信息披露質量,嚴禁操縱證券市場,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將持續改善投資者對上市公司價值判斷的基礎條件,避免出現“檸檬市場”。第二,要求上市公司關注公司的投資價值,對現金分紅、股份回購作出制度化安排,這會提高投資者對長期回報的預期,促使投資行為從短期交易向長期配置轉變。第三,嚴格規范退市制度,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干擾證券交易所的終止上市交易決定,將強化優勝劣汰的市場機制,減少資源向低質量公司沉淀,引導投資者向治理穩健、經營規范的公司集中。
此外,業內人士表示,《條例》還強調加大對違規規避退市行為的監管力度,堅決防范退市公司規避退市,防止沒有拯救價值的上市公司利用重整程序損害債權人及投資者利益。
湯欣表示,《條例》延續了當前的立法政策,一方面,明確上市公司及相關各方促進提升投資價值的要求,嚴禁操縱市場等“偽市值管理”行為,同時進一步健全現金分紅、股份回購制度機制,強調現金股利在股利分配選擇上的優先性;另一方面,要求主動退市公司提供現金選擇權或者其他合法形式的異議股東保護措施,對公司股票終止上市交易后的轉讓或者交易作出總體性安排。(本報記者 吳曉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