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12月9日電 (記者 張素)記者從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獲悉,12月9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十三屆全國人大華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羅保銘受賄案,對被告人羅保銘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對羅保銘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公開資料顯示,羅保銘生于1952年10月,天津市人。2024年7月,官方通報其主動投案,接受審查調查。今年1月,官方通報其被開除黨籍。他被指“大搞權錢交易”“長期與政治騙子不正當交往”“利用職權大操大辦喪事”等。
經審理查明,1995年至2024年,被告人羅保銘利用擔任天津市商業委員會主任、海南省委副書記、海南省省長、海南省委書記、十二屆全國人大華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銀行貸款、商業合作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13億余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羅保銘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應依法懲處。鑒于其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具有自首情節;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具有重大立功表現;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依法可以對其減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據悉,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今年9月1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羅保銘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