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1月25日電 據最高檢網站消息,最高檢25日發布檢察機關依法懲治家庭暴力犯罪,促進家庭和諧社會穩定典型案例。
案例一
常某某遺棄案
——依法監督立案遺棄犯罪綜合履職全面保障婦女受扶養權
【關鍵詞】
反家庭暴力 遺棄罪 立案監督 自訴轉公訴 民事支持起訴
【基本案情】
2011年,繆某某(女)與常某某(男)登記結婚。2015年,繆某某被診斷出患中樞神經系統脫髓鞘,肢體癱瘓且語言功能部分受損,后被鑒定為肢體二級殘疾。2016年至2018年,丈夫常某某陸續轉移包含房產在內的夫妻共同財產共一百余萬元,后更換電話、隱匿行蹤,長期拒絕履行扶養病妻義務。2021年11月,妻子繆某某向江蘇省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區分局(下稱“江北新區分局”)報案,但因常某某下落不明等原因公安機關未予受理。2022年1月,繆某某又以常某某涉嫌遺棄罪向南京江北新區人民法院(下稱“江北新區法院”)提起刑事自訴,因被告住址及聯系方式不明,法院建議繆某某撤回自訴。
2022年4月,江北新區法院將犯罪線索移送南京江北新區人民檢察院(下稱“江北新區檢察院”),檢察機關依職權監督公安機關立案偵查。2023年9月15日,江北新區分局以常某某涉嫌遺棄罪向檢察機關移送審查起訴。2024年3月28日,江北新區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常某某當庭認罪悔罪。同年6月28日,江北新區法院以常某某犯遺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個月。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一)依法履職主動監督,刑事自訴轉公訴破解立案難題。常某某在與繆某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明知繆某某身患嚴重疾病喪失獨立生活能力,仍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拒絕履行扶養義務,導致繆某某治療中斷、生活陷入困境。檢察機關認為,丈夫常某某對妻子繆某某負有扶養義務且具有扶養能力卻拒絕扶養,屬于刑法規定的遺棄“情節惡劣”的行為,構成遺棄罪。遺棄罪屬于可自訴可公訴案件,鑒于公安機關未依法受理被害人報案,江北新區檢察院監督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檢察機關提出偵查取證建議,并開展自行補充偵查。調取繆某某的醫療記錄、殘疾證明,常某某在異地的社保記錄,以及夫妻共同房產被轉移售賣等書面材料,了解繆某某被遺棄后的生活困難情況,有效固定相關證據,有力指控犯罪。
(二)為家暴受害者提供司法救助并民事支持起訴。繆某某系身患重病、殘疾婦女,因案導致生活困難,屬于檢察機關和婦聯確定的重點幫扶救助對象,江北新區檢察院與南京市檢察院開展聯合救助,共同為繆某某申請了司法救助金6.5萬元,幫助其恢復治療。2024年9月,繆某某決定提起離婚訴訟,并申請檢察機關支持起訴。繆某某系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均遭受侵害的殘疾人,自身提起訴訟確有困難,符合檢察機關民事支持起訴的條件。江北新區檢察院受理后,指導其收集證據,幫助申請法律援助律師,出庭支持起訴,幫助追索扶養費和婚內財產份額。法院依法調解常某某給付繆某某45萬元并解除婚姻關系。
(三)綜合治理建章立制,多元幫扶搭建完善共治平臺。檢察機關通過協調區、街道兩級婦聯和殘聯組織,將繆某某納入關愛殘疾困難婦女名單,定期發放慰問物資;幫助繆某某在街道殘疾人活動中心進行康復訓練,減少康復費用;協調江北新區慈善分會為繆某某對接“蘇慈助醫”慈善項目,申請醫保自費部分90%的補充報銷政策。通過辦理該案,檢察院與區婦聯、衛健局和民政局完善溝通機制,會簽了《司法救助與社會救助銜接協作工作辦法》,共同為被家暴婦女等弱勢群體搭建多渠道救助幫扶體系。
【典型意義】
(一)準確認定遺棄罪,依法監督立案啟動司法保護。遺棄是嚴重侵害家庭成員身體、精神權益的行為,屬于家庭暴力的一種表現形式。遺棄具有長期性、隱蔽性等特點,被害人處于弱勢地位。對于被害人提起自訴困難,向公安機關控告,公安機關不予受理的,檢察機關應當依法進行立案監督,符合法定條件的轉為公訴案件辦理。辦理遺棄公訴案件,應注重從犯罪嫌疑人扶養能力、拒絕扶養行為、主觀故意及危害后果等方面收集證據,依法懲治施暴者。
(二)注重綜合履職,協同構建反家庭暴力社會治理長效機制。針對家庭暴力案件中的弱勢群體,檢察機關注重綜合運用刑事立案監督、民事支持起訴、司法救助等職能依法履職。注重延伸治理,將司法救助與社會救助有效銜接,完善受害者的多渠道幫扶體系與長效機制,依法保障弱勢群體合法權益。
案例二
馬某某虐待案
——準確認定婚前同居型家庭成員關系依法懲處精神虐待類家暴犯罪
【關鍵詞】
反家庭暴力 虐待罪 精神虐待 婚前同居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馬某某(男)與女友苗某(歿年25歲)確立戀愛關系。自2022年1月至12月間,二人租房共同生活,并與對方家長見面、參加對方家庭聚會,有結婚意愿。馬某某經常以沒有安全感為由制造苗某虧欠感,以出軌、分手相威脅,要求苗某不要出差、刪除其他異性微信、及時向其報備等,限制苗某個人發展和人際交往,對苗某進行情感操縱、孤立和控制。且長時間、持續性對苗某進行辱罵、無端指責、肆意污蔑。2022年4月,馬某某因擔心分手,不準苗某出國進修,并長時間辱罵、貶損苗某,苗某吞食安眠藥物自殺,后被送醫救治。同年8月,苗某發現馬某某出軌后,再次吞食鎮靜類催眠藥物自殺,被送醫救治。同年12月10日晚,馬某某與朋友在酒吧喝酒時,因對苗某與同學在外聚會不滿,通過微信長時間辱罵、貶損、指責苗某,致使苗某精神崩潰,于12月11日凌晨吞食藥物自殺,后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經山東省臨沂市公安局蘭山分局立案偵查并提請批準逮捕,2025年1月10日,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檢察院以虐待罪依法對馬某某批準逮捕,同年2月24日依法提起公訴。同年5月9日,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法院以虐待罪判處馬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兩個月。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一)提出偵查取證意見,夯實精神虐待證據體系。公安機關立案后,承辦檢察官多次與偵查人員共同會商案件,并提出取證意見。進一步調取二人的外賣記錄、網購記錄、家居布局等證據,證實二人共同生活情況;調取二人微信聊天記錄、手機存儲照片、證人證言等,證實馬某某長期、持續對苗某實施精神虐待;調取苗某因不堪忍受馬某某的精神摧殘、折磨,多次自殺搶救的診療記錄以及苗某與馬某某相識前后性格變化等證據,有力證明了馬某某的虐待行為與苗某自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二)厘清案件事實,準確適用法律。檢察機關審查認定,馬某某、苗某二人雖未正式登記結婚,但確立戀愛關系后一年的時間里共同生活,有共同組建家庭的意愿,在經濟上互相扶持、精神上相互依賴,處于較穩定的婚前共同生活狀態,形成事實上的家庭成員關系。結合二人聊天記錄、證人證言等,確認馬某某限制苗某社交、監控其行蹤與通訊,侮辱苗某人格、貶損苗某價值,對苗某實施情感操縱,應認定為虐待行為。且該精神虐待行為具有長期性、反復性、殘忍性,最終致苗某精神崩潰,服藥自殺身亡,已達到情節惡劣程度。馬某某對苗某長時間、持續性的情感操縱、情緒發泄等精神虐待行為與苗某自殺身亡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已構成虐待罪。
(三)開展釋法說理,被告人認罪服法。案件辦理過程中,馬某某辯解自己并無虐待行為,苗某的死亡與自己沒有因果關系,辯護律師亦作無罪辯護。檢察官結合案件事實證據多次向被告人釋法說理,被告人最終準確認知法律規定并反思自身行為,當庭認罪認罰,認罪服法。
【典型意義】
(一)具有共同生活基礎事實的婚前同居關系,屬于刑法意義上虐待罪的家庭成員關系。虐待罪的主體要件為家庭成員,但隨著社會發展和生活方式的多元化,不具有婚姻關系,但雙方處于較穩定的婚前同居狀態、具有共同生活事實,形成事實上家庭成員關系的,同樣具有典型家庭成員間的親密性、穩定性、扶持性等特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規定精神,應依法認定為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員。
(二)行為人持續對被害人實施精神摧殘、折磨,導致被害人不堪忍受而自殺的,應依法以虐待罪提起公訴。行為人持續采取情感操縱、無端謾罵、侮辱人格等手段,對被害人實施精神摧殘、折磨,構成虐待罪中的虐待行為,被害人不堪忍受行為人長期的精神虐待而自殺的,屬于情節惡劣,應當認定行為人的虐待行為與被害人自殺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案例三
伏某故意傷害、拒不執行裁定案
——對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情節嚴重的依法以拒不執行裁定罪監督刑事立案
【關鍵詞】
反家庭暴力 故意傷害罪 拒不執行裁定罪 人身安全保護令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6日凌晨,被告人伏某(男)酒后在家中與妻子李某發生爭吵并毆打李某,報警后雙方和解,李某未進行傷情鑒定。公安機關向伏某出具《家庭暴力告誡書》。2023年11月6日,伏某因瑣事再次毆打李某,李某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并要求對既往被家暴的傷情進行鑒定。同年11月13日,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禁止伏某對李某以威脅、辱罵、毆打等方式實施家庭暴力。次日,伏某即違反法院人身安全保護令,繼續毆打李某,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五日。
經鑒定,李某人體損傷程度構成輕傷二級一處、輕微傷一處。2023年11月17日,公安機關以故意傷害罪對伏某立案偵查。2024年3月15日,寧夏回族自治區固原市原州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伏某決定逮捕,后監督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其拒不執行裁定罪。2024年7月2日,檢察機關以伏某構成故意傷害罪、拒不執行裁定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采納檢察機關意見,數罪并罰,判處伏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宣告緩刑一年。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一)準確評估社會危險性,依法決定逮捕。檢察機關在辦理伏某涉嫌故意傷害案件過程中,發現伏某在取保候審期間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對李某繼續實施家庭暴力,通過聽取被害人、公安機關意見,走訪親屬、鄰居了解情況,經評估認為伏某多次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對李某實施家庭暴力,具有社會危險性,依法決定逮捕。
(二)監督公安機關對拒不執行裁定罪立案偵查。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在對故意傷害罪審查中,發現伏某還存在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行為,故對此進行調查核實。經調查審查,認為伏某拒不執行人民法院裁定且情節嚴重,依法監督公安機關對拒不執行裁定罪立案偵查。
(三)多措并舉化解積怨矛盾。檢察機關在辦案中發現,伏某與李某婚姻矛盾難以調和,但雙方因財產分割原因遲遲未能解除婚姻關系。檢察人員經了解雙方訴求并充分釋法說理,聯合居委會、派出所等部門多方調解,引導雙方化解積怨,促成共同財產合理分割,自愿簽署離婚協議。被害人亦對伏某予以諒解。
(四)制發檢察建議,共建數據共享機制。原州區人民檢察院對涉家庭暴力違法犯罪行為深入調查研究,研發了“婦女遭受家庭暴力侵害法律監督模型”,根據模型發現的線索,向相關部門制發社會治理檢察建議5份。與區法院、司法行政機關、婦聯以及公安機關建立“共享婦女被侵害信息數據工作機制”,協同構建婦女權益保護屏障,推動“治罪”向“治理”延伸。
【典型意義】
家庭暴力告誡制度和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是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有效手段。檢察機關作為保護鏈條中的重要環節,應當積極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推動家庭暴力告誡制度的規范適用,維護人身安全保護令法律權威。應注重有效銜接行政執法、民事裁定與刑事司法程序,共同形成打擊家庭暴力犯罪、保護婦女權益合力。對于嚴重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犯罪行為,通過立案監督,推動拒不執行裁定罪在反家暴領域的準確適用,有效增強人身安全保護令剛性,推動形成對家庭暴力行為的“家庭暴力告誡書—人身安全保護令—拒不執行裁定罪”階梯式懲治與全鏈條保護體系。
案例四
楊某某故意傷害案
——強化技術性證據實質審查形成有力指控犯罪的證據體系
【關鍵詞】
反家庭暴力 故意傷害罪 技術性證據實質審查 因果關系認定
【基本案情】
被告人楊某某(男)與被害人劉某某(女,歿年36歲)系夫妻,楊某某酒后曾多次對妻子劉某某施暴。2022年7月26日21時許,楊某某與劉某某等人在其家附近飯店吃飯飲酒至次日凌晨1時許。聚餐結束后二人回到家中,因言語不和,楊某某用不銹鋼簸箕、鉗子等工具擊打、鉗夾劉某某胳膊,用手掐、扇劉某某脖子和面部,并用腳蹬、踹劉某某臀部、背部。打完后,見劉某某倒地不起,向其身上潑了盆水。隨后,楊某某準備睡覺,臨睡前發現劉某某坐在臥室床上哭泣。早上9時許,楊某某醒來后發現躺在床上的劉某某仍在呻吟抽泣,再次向劉某某身上潑涼水。后見劉某某沒有呼吸,遂打電話叫來自己的父母。其父親到達案發現場后撥打120急救電話,并讓楊某某的哥哥打電話報警。120醫護人員趕來搶救時發現劉某某已經死亡。經法醫學鑒定:劉某某系因創傷性休克致循環呼吸衰竭而死亡。
2023年1月11日,陜西省西安市人民檢察院以楊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訴。同年5月30日,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楊某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后楊某某上訴,2023年11月30日,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一)聚焦疑點,引導偵查取證,完善指控犯罪體系。本案案發現場僅有被告人和被害人二人,被告人又因處于醉酒狀態,對案發時的行為記憶模糊,為全面查清案件事實,檢察機關及時引導公安機關補充證據:一是深入調查被告人的家暴原因、次數及以往對被害人劉某某造成的身體傷害情況,查明案件起因并準確區分新舊傷情。二是要求對被害人身體損害特征與案發現場扣押的不銹鋼簸箕、鉗子等作案工具進行鑒定,明確暴力行為與身體損傷的因果關系。三是核實被告人到案后是否如實供述等情節。經補充偵查,公安機關查明被告人曾多次酗酒后對被害人實施家暴,現場扣押的帶有被害人血跡的鉗子與被害人右上臂外側“八”字排列表皮剝脫伴皮下出血能夠相互印證,形成了準確認定事實和量刑情節的證據鏈。
(二)圍繞關鍵證據,開展技術性證據審查,準確認定死亡原因。本案中,被告人供述其拳打腳踢、使用金屬不銹鋼簸箕等方式毆打被害人,而鑒定意見認為被害人系創傷性休克致循環呼吸衰竭死亡,需查明暴力行為與死亡結果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檢察技術部門開展技術分析:經法醫病理檢驗,被害人體表損傷符合鈍性外力多次打擊所致,拳打腳踢及不銹鋼簸箕擊打可以形成,并出具了法醫病理技術性證據審查意見書,強化了被告人暴力行為導致被害人死亡的因果關系的認定。
(三)出庭支持公訴,有力指控家暴犯罪。針對庭審中被告人對犯罪行為避重就輕、閃爍其詞,對實施傷害的手段和方式等關鍵事實未如實供述等情形,公訴人以完整證據鏈為依托進行舉證、質證,有力指控犯罪。同時,該案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家屬依法獲得賠償。一審刑事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認為其對被害人的毆打行為僅為家庭糾紛,不構成犯罪。二審檢察官有力指控被告人的主觀傷害故意,使用工具實施毆打的行為與被害人傷情特征相符合,并結合技術性證據審查證明因果關系,證明其暴力行為的嚴重性和傷害性。法院全面采納了檢察機關意見。
【典型意義】
(一)強化對鑒定意見的實質審查,完善證據鏈,提高指控質效。針對案件審查過程中的專業技術性問題,檢察官要加強融合履職,在加強基本證據審查的基礎上,積極與技術部門協作,通過關鍵技術性證據實質審查等方式,全面、準確指控侵害婦女權益的犯罪行為。
(二)依法嚴懲家暴行為,懲治犯罪與保障權益并重。檢察機關應充分發揮檢察職能,通過引導偵查、技術協作等方式完善證據鏈,依法嚴懲施暴者,強化法律威懾力,堅決對家暴行為“零容忍”。在追訴該類犯罪過程中,可以在充分尊重被害人及家屬意愿的前提下,依法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保護婦女合法權益。
案例五
馮某甲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案
——依法懲治嚴重家庭暴力犯罪以支持起訴撤銷加害者監護權
【關鍵詞】
反家庭暴力 故意殺人罪 故意傷害罪 撤銷監護權
【基本案情】
妻子卜某某因與丈夫馮某甲長期感情不和,多次提出離婚,二人矛盾與日俱增。2023年10月26日,馮某甲在家中受到卜某某言語嘮叨的刺激,暴怒之下持菜刀對卜某某頭面部等要害部位連砍10余刀。其女被害人馮某乙(13歲)在制止過程中亦被馮某甲砍傷頭部、手臂等部位。馮某甲以為被害人卜某某已死亡,遂停止砍殺并走到屋后池塘處欲自殺。公安機關接到鄰居報警后趕至現場,馮某甲聞訊回到屋中配合公安機關調查。經鑒定,被害人卜某某頭面部、雙上肢、左髖部多處受傷嚴重,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被害人馮某乙雙上肢、頭面部、右膝不同程度受傷,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
2024年2月18日,卜某某申請撤銷馮某甲對女兒馮某乙的監護人資格,湖南省瀏陽市人民檢察院支持起訴。同年3月7日,法院依法判決撤銷馮某甲對馮某乙的監護資格。
2024年4月9日,瀏陽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馮某甲涉嫌故意殺人罪(未遂)、故意傷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訴。同年7月1日,法院以故意殺人罪(未遂)、故意傷害罪,數罪并罰判處馮某甲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一審宣判后,馮某甲提出上訴,2024年8月5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一)引導固定關鍵證據,精準指控犯罪。檢察機關通過提出繼續偵查取證意見,補充查證馮某甲持刀砍傷兩名被害人的動機、作案時精神狀態、微信聊天記錄、作案工具等證據,準確區分故意殺人與故意傷害犯罪,依法批準逮捕。對馮某甲稱僅具有傷害故意的辯解,檢察機關審查認為,馮某甲使用作案工具為鋒利刀具,被害人倒地后仍連續砍殺、刀口位置為要害部位,證實馮某甲主觀惡性強、手段殘忍,具有剝奪被害人生命的故意,應以故意殺人罪予以嚴懲。
(二)依法支持起訴,撤銷加害人監護權。檢察機關辦案過程中,了解到被害人卜某某 “希望撤銷馮某甲不適格監護權,追索侵權賠償”的訴求后,經全面分析認為馮某甲具有不適格監護的情形,且卜某某身心遭受重創后臥病在床,確有支持起訴必要,遂向法院送達了《支持起訴意見書》,支持被害人卜某某申請撤銷馮某甲對女兒監護權的起訴。法院依法判決撤銷馮某甲對馮某乙的監護人資格,避免未成年人再陷入被家暴的風險。
(三)聯動救助,形成幫扶合力。檢察機關立足檢察職能銜接社會支持體系,協調當地司法局為卜某某、馮某乙的人身損害侵權責任糾紛指派法律援助律師,幫助被害人通過民事訴訟獲賠損失23萬余元;針對卜某某因傷致貧、獨立撫養兩個未成年子女的困境,瀏陽市檢察院與長沙市檢察院啟動聯合司法救助,發放司法救助金7萬元,有效緩解被害人家庭生活困難;聯合專業心理咨詢機構為卜某某及未成年被害人馮某乙提供心理疏導,幫助其緩解家暴創傷,重建生活信心。
【典型意義】
(一)堅持嚴的基調,依法懲治家庭暴力犯罪。家庭暴力從來不是“家務事”,是踐踏公民人身權、人格權的違法犯罪行為。檢察機關主動引導公安機關全面查明犯罪事實及家庭矛盾案發根源,深入分析案件證據和犯罪主觀故意,準確適用罪名,分別以故意殺人罪(未遂)和故意傷害罪提起公訴,從嚴懲治嚴重家暴犯罪,守護家暴受害者生命和尊嚴。
(二)堅持綜合履職,全面維護婦女兒童權益。充分發揮檢察機關民事支持起訴職能,由“刑”到“民”,支持監督撤銷加害人監護權并提起民事侵權之訴,防止婦女兒童受到二次傷害。用好用足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心理輔導等幫扶措施,在依法嚴懲家暴犯罪“硬手段”的基礎上,以司法溫度、社會關愛的“軟環境”,幫助家暴受害者走出陰影、重拾信心。